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了2022年一季度新能源汽车火灾数据显示:一季度共计发生自燃事故640起,同比上升32%,高于交通工具火灾平均(8.8%)增幅,平均每日超7例火灾。目前,新能源汽车起火原因主要可归为5点:包括电池部件老化、外部碰撞、高温天气、电池热失控、高负荷等。用火用电因素所导致的火灾占一半以上,另一大诱因则为外部碰撞起火。
一、汽车自燃损失由谁来承担
汽车自燃的原因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一)如因车辆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自燃,经销商或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了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销售者存在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如果并非因车辆自身缺陷引起的自燃,如购买过自燃损失险,符合赔偿要求,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自燃损失险是指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于外界火灾导致车辆着火的,不属于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另外,一般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出现自燃的保险公司仅在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赔偿,并不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赔偿。
汽车自燃损失险怎么赔偿。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规定: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自燃损失险的赔偿需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全部损失赔偿、部分损失赔偿、施救费用赔偿。其中,全部损失的,自燃险应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的,则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至于车辆自燃时的施救费用,需要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然而,不管是全部损失赔偿、施救费用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自燃损失险每一次的赔偿都要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当然,若车主购买了附加险的不计免赔险,则可以将20%的绝对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给自己降低经济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如存在第三人侵权或违法犯罪引起的车辆自燃,则由实际施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既然车辆自燃的赔偿责任由车辆自燃原因确定,如自燃原因无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一)车主需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自燃确已发生、损失情况、损失与车辆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车辆自燃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但其并不能证明车辆存在缺陷
车辆发生自燃后,车主的第一反应肯定是报火警处理,消防大队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并同步进行现场调查,最后针对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认定起火原因等,向车主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可见,《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大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的情况。
例如,《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如下,起火部位位于该车驾驶舱副驾驶脚坑附近,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起火,可排除静电起火,可排除碰撞起火,可排除人为起火,不排除驾驶舱副驾驶内电气线路故障起火”。上述认定并未明确说明车辆故障引起自燃,同时也未明确说明驾驶舱副驾驶内电气线路故障属于车辆存在缺陷,因为引起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很多。换言之,车辆故障与车辆缺陷不是一个概念。
2.《鉴定意见书》
车辆生产工艺复杂且技术含量很高,专业度很强,需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的起火原因、车辆质量进行鉴定,从而直接证明车辆起火系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鉴定需通过对车辆残体内部、外部、照片、视频进行全面分析,提取、收集物证。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因车辆烧毁严重或车辆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导致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无法认定。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需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则需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三、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人对车辆使用具有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在发生自燃后无法得到赔偿
车辆发生自燃后,因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人未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形如下:
1.车主对汽车进行过私自改装、加装,改变电器线路,属于对车辆损害存在过错(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6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C某某则擅自油改气的行为违背了车辆使用说明书告知的相关内容,同时该改装行为造成车辆额外负荷,不能排除因原车以外因素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对C某某则要求芝丰公司、大众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2.车内存放易燃品、易爆品;
3.未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4.将车辆停在易燃物或火源附近,引发车辆自燃的。
四、新能源车保险有望获全赔偿
2021 年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换句话说,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发生自燃,保险公司都必须承担保障责任。